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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扶持

对适宜合作的引进项目,按一定比例和额度进行股权投资。 项目投产后,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合同(协议)的约定,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,国资股权逐步退出。 对科技含量高、发展前景好的项目,经研究论证可给予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扶持。

厂房租赁费用扶持

对科技含量高、带动作用强、经济贡献大的项目,根据合同(协议)约定,经认定后参照当年市场价格每年给予 厂房租赁费最高50%(不高于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)的扶持,连续扶持三年。

办公用房购买、租赁扶持

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者年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,在园区购置办公用房的,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80%以上的,按照500元/平方米给予补助(最高补助300万元);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的, 视租赁面积大小连续3年给予租赁补贴(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)。

地方经济贡献返还扶持

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或者年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, 按对地方税收贡献的100%给予扶持,连续扶持5年。

“一事一议”政策扶持

对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巨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项目, 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办法,在述扶持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、加大扶持力度。

开发区专项扶持基金

开发区设立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1亿元,开发区管委会设立5000万元退税专项资金池,用于支付各项扶持费用。